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贵州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轮胎”、“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
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码 Z27074000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注册地址
十六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李东方、刘瑛
联系人 李东方
联系电话 0755-8198104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和代码 贵州轮胎,000589
注册资本 114,748.8554 万元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 41 号
法定代表人 黄舸舸
实际控制人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蒋大坤、陈莹莹
联系电话 0851-84767251、0851-8476782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 2022 年 12 月
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
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
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
行情况;
(3)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5)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7)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
(9)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10)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
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
公司将“越南年产 120 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延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不存在因保荐事项而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
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亦未
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
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贵州轮胎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
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东方 刘 瑛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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