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时的自甘风险原则明确进入法条。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案例对自甘风险原则的应用作出判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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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不能以自甘风险原则抗辩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法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齐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某文化公司对齐某进行泰拳培训,除非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在培训中受伤的后果应由齐某自行承担。课程开始前,某文化公司临时将原泰拳教练更换为散打教练为齐某授课。课程即将结束时,教练安排齐某与另一名泰拳学员郝某进行摔跤对练,且没有按照规定在旁进行指导保护。齐某在对练中倒地受伤,起诉请求某文化公司及郝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院据此认定《培训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某文化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体育运动项目培训的机构,应当尽到对学员的专业指导、安全保障等义务。该公司作为培训活动的组织者,无权以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进行抗辩。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齐某受伤由齐某、郝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二人均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赔偿齐某医疗费等损失。
明知风险而自愿参赛,因对方行为遭受损害应根据自甘风险原则认定双方责任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认定,案件情形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
案情显示,“白鲨号”游艇、“中国杯24号”游艇分别属于某设备公司及某刀模公司。在帆船比赛期间,“白鲨号”游艇与“中国杯24号”游艇发生碰撞事故,游艇均不同程度受损。某设备公司认为“中国杯24号”游艇构成恶意犯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刀模公司确认“中国杯24号”游艇违反了赛事规则,但主张当时处于激烈竞赛环境中,参赛队员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并主张“白鲨号”游艇亦违反了赛事规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设备公司和某刀模公司对各自游艇进行了修理,但双方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主张对方赔偿己方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明知帆船比赛风险性的前提下自愿报名参加,在比赛中因对方行为遭受损害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中国杯24号”游艇作为上风船未避让处于下风的“白鲨号”游艇,在未减速的情况下左转绕标,导致触碰“白鲨号”游艇尾部,但其在竞赛中左转是为了比赛的绕标要求,当时的行动属于判断失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国杯24号”游艇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白鲨号”游艇在突发紧急状况下未采取避让措施,亦不能认为其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驳回了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某刀模公司的反诉请求。
最高法指出,在比赛过程中发生的帆船碰撞事故,应当根据竞赛规则而非船舶避碰规则审查避碰义务。体育赛事竞技过程中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致害人违反竞赛规则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竞技项目的固有风险、竞赛实况、犯规动作意图、运动员技术等因素综合认定致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而确定致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案裁判对于推动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发展、实现体育法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及发展体育运动等立法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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