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否定公司的法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完毕后股东故意抽逃资金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公司法人和股东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说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误导利益相对方的。
3.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决策、经营,用公司与债权人进行交易的表象,掩盖股东、实际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在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脱壳独立经营,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法第二十条、六十四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中有着相关规定。
二、公司否认人格的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有:
1.效力特定,即一个案件中某一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并不代表其在另一案件事实中丧失法人人格;
2.前提特定,即法人人格否认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基础条件;
3.其他特征。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表现形式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况如下:
1.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2.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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